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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均律师   郭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今为四川蜀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行主任),律师资格证号: A20175117222307。  他专注法律服务,曾从事教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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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郭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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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体情形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体情形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相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体情形的相关内容。无效婚姻有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形,因胁迫结婚和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若您还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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